(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一、事件背景
10月31日,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相較于一審稿,草案二審稿進一步體現了對電商平臺義務的規范和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從經營主體、信息安全、交易安全保障、打擊假貨、規范廣告排名、交易規則公示、信用評價機制、知識產權保護、電子發票、先行賠付規則、物流快遞服務、訂單合同生效規定、維權機制等方面做了明確法律規定。
二、專家解讀
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二次審議稿)》,長期跟蹤研究電商、互聯網用戶權益保護的行業“智庫”——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專家對部分重要條款進行解讀,供參考。
1、經營主體:
草案二審稿: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自建網站經營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電子商務經營者。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遼寧亞太律師事務所董毅智律師:定義進一步明確說明了,立法細節上更加專業,充分考慮到現階段我國電商行業發展的特點,符合新時代的各種新模式,并且是對為執法、司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責任主體,責任的劃分,是立法的一種完善。
草案二審稿: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是,銷售自產農副產品、銷售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除外。
董毅智律師:登記范圍免于登記部分通過但書來確定,尤其是為未來預料立法空間,可以看出國家鼓勵創新的立法精神。
上海浦東電商協會理事長孟憲煌:關于電子商務法二審稿,工商注冊這一條,自產農產副產品,很難界定,容易被利用打擦邊球。實際情況在農村如果有人在網上銷售取得成功,村里的親朋好友都會把產品委托代銷,工商執法很難取證。關于侵權責任這一條,實質是平臺是否承擔第一責任問題。當初我在為商務部起草電子商務模式規范時就觸及這個問題,當時限于技術條件,未確定平臺的第一責任。電子商務發展到今天,我覺得應該明確了。
臺州市三門縣商務局副局長黎賢首:關于涉農電商不管工商登記注冊還是稅收政策制定,應當考慮三農優惠問題。建議以初級產品和加工農產品來區分,不管是老百姓自產自銷還是委托銷售或合作代理銷售方式,都只認農產品的性質,政策法規出臺可以做適當區分,向初級農產品傾斜,這樣操作層面比較容易一點。
2、知識產權
草案二審稿: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曹磊:電商法一審草案要求,電子商務平臺“明知”平臺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依法采取刪除等必要措施。“從‘明知’到‘應知’,體現了對平臺經營者更加嚴格的約束,這一規定有助于督促平臺方切實承擔起尊重知識產權的責任,將進一步打擊網上侵權假冒行為,凈化網購環境。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趙占領律師:如果是“明知”,大多數情況下,平臺只有在接到權利人發出侵權通知時,才需要承擔相應責任。而二審稿將“明知”改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強化了平臺對商家“售假”等行為的注意和管理義務,有利于促使電商平臺發揮積極性打擊侵權行為。
董毅智律師:由明知到知道和應知擴大平臺的知識產權保護的職責和義務,體系知識時代的到來,體現立法層面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落實知識產權保護的細節,相信中國制造到中國創造、中國智造的升級。每個原創都得到應有之尊重,每個原創者能夠獲得應得之利益。
3、競價排名
草案二審稿: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高低等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搜索結果;對于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中國跨境電商工作委員會劉強:競價排名本身與原有的法規有沖突,國務院在九十年代就取消所有的評比活動。競價排名就其本質不屬于廣告范疇。國家工商局應對基于電商平臺的競價排名進行監管,出臺專門規章。競價排名主體應給出競價排名的依據。否則,誰出錢多就給排名靠前,本質上是屬于欺詐和對消費者的誤導。
過去的評比并非全部屬于質量排名。以往,從政府到行業協會再到民間都有各種評比,如金牌,金獎等,這屬于商業聲譽的范疇。如果僅僅用錢能夠獲得類似的排名,對于消費者來說是誤導。對于電商的競價排名,關鍵要看效果,是否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百度涉及的莆田系醫療案,就是競價排名惹的禍。只是國家至今還沒有從學理層面去界定競價排名究竟屬于什么性質。國家工商局委托中國廣告協會在做廣告界定,也涉及到類似的問題。
趙占領律師:“魏則西事件”后,針對競價排名帶來的惡劣社會影響,網信辦去年出臺《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規范互聯網引擎搜索。而電子商務法草案中亦對此作出規定,顯示出國家立法層面對“競價排名”問題進行規制的態度和決心。
董毅智律師:同廣告法相銜接,充分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將避免各種虛假廣告的懲處,尤其對搜索平臺予以強監管。
4、信用評價
草案二審稿: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趙占領律師:目前立法對于刷單行為主要規定的是賣家的法律責任,缺少對刷單產業鏈上個環節的規范,比如對刷單機構、提供虛假快遞或發空單的快遞公司缺乏專門規定,建議進一步細化。
5、購物發票
草案二審稿: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規定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趙占領律師:電商賣家只要存在經營行為就應該依法納稅,只不過當前電商中有一些是大學生或者低收入群體創業,國家沒有強制要求所有C2C商家進行工商登記并納稅,這個紅利期必然要過去的。
6、維權機制
草案二審稿: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投訴、舉報。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
董毅智律師:在實務中,消費者維權,舉證責任的困難是常有之情,本次草案將該義務要求平臺承擔責任,是真正將消費者保護具體程序落實到每一個證據上,從而保護之意深入。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曹磊:針對日益增多的電商消費糾紛,可以建立電商消費者舉報投訴公示機制,促進電商誠信經營。采取在電商的主頁面可以我我名義內設置消費舉報投訴專欄,直接讓消費者在電商主頁面上進行投訴舉報,且該投訴舉報信息與工商部門舉報投訴網絡互聯,方便消費維權部門查處。同時建立信用等級機制,對電商實現信用等級管理并公示;建立失信懲戒機制,要求電商平臺提供商對信用等級電商采取限制性措施,也可結合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使用;制定并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制度,使信息公示有操作的依據,明確電商平臺提供商的責任與義務。
7、信息保護
草案二審稿: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則。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方超強律師:電商平臺在獲取個人信息的同時,就有保護個人信息的義務。信息泄露存在不同的情況,如果電商平臺提供了符合其規模的保護措施,但在這種情況之下還是被黑客入侵了系統,這種情況屬于不可抗力,電商不用承擔責任,但如果最終發現因平臺存在漏洞而導致信息泄露,那么平臺就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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